律师法庭挨打还手后续:拘留 3 天 律协抗议,处理结果 “扎心” 了

福建晋江邓庆高律师在2024年末庭审休庭时遭被告方家属吴某殴打,其本能还手后却被警方认定为主动殴打他人,处以行政拘留3日及罚款,而先施暴的吴某仅被罚款,厦门律协对此抗议,邓庆高律师也提起三起行政诉讼,案件引发对律师执业安全保障及正当防卫认定等问题的广泛关注 。

律师作为法律秩序的维护者,在法庭上竟遭当事人家属殴打,还手后反被行政拘留 —— 福建晋江邓庆高律师的遭遇,撕开了法律职业权益保障的现实裂缝。2024 年末的这次法庭冲突,不仅引发法律界震动,更将 “正当防卫认定”“职业群体权益” 等议题推向舆论前台。当律师在司法场域内的安全都难以保障时,我们不得不思考:法律工作者的执业尊严该如何守护?

一、5 秒冲突的罗生门:法庭暴力与还手的界定争议

2024 年末的那个庭审休庭间隙,邓庆高律师正在原告席整理卷宗,被告方六旬家属吴某突然冲至审判区,先以竖中指的侮辱性动作挑衅,随即挥掌掴打其脸颊。面对突袭,邓庆高本能偏头躲避,左手格挡、右手阻挡的过程中,指尖划过吴某面部,整个冲突在 5 秒内被法警拉开,未造成任何人员受伤或物品损坏。这段经庭审监控记录的事实,却在晋江市公安局梅岭派出所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中呈现出另一番面貌 —— 律师被认定为 “主动殴打他人”,处以行政拘留 5 日(后改为 3 日)并罚款 500 元,而率先施暴的吴某仅被罚款 500 元。

这份处罚决定的核心争议在于 “还手” 与 “互殴” 的法律界定。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“互殴” 需双方均有主动攻击故意,而邓庆高的动作经监控显示为典型的防御性应激反应。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李教授分析:“在遭受暴力袭击时,法律允许适度的自我防护,关键看行为是否超出必要限度。本案中律师的阻挡动作未造成对方损伤,应属正当防卫范畴。” 然而警方的处理结果,却将防御行为等同于主动攻击,这种认定偏差直接引发法律职业群体的集体质疑。

二、律协抗议的三重追问:事实、法律与价值的碰撞

厦门律师协会出具的《法律分析意见函》,从三个维度对处罚决定发起专业质疑。在事实认定层面,意见函指出吴某 “先挑衅后施暴” 的行为链条清晰,监控录像与现场证人证言均可佐证律师的被动处境;法律适用层面,强调《行政处罚法》第 33 条 “轻微情节可不处罚” 的规定,认为律师的防御动作未造成危害后果,属于法定可免责情形;价值导向层面则警示:“若将法庭内的正当防卫认定为互殴,将严重挫伤法律工作者的执业信心,损害司法权威。”

这份意见函背后,是全国律师群体的职业焦虑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数据显示,2023 年全国记录在案的律师执业权益受侵害事件达 137 起,较 2020 年增长 42%,其中 “法庭暴力” 占比达 29%。北京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张律师坦言:“律师在法庭上的安全,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辩护权能否实现。如果连律师都可能被殴打后受处罚,谁还敢在法庭上仗义执言?” 这种职业群体的集体危机感,使得邓庆高案超越个案范畴,成为检视司法环境的风向标。

三、三起诉讼的法律博弈:从程序正义到实体公平

面对拘留 3 日的处罚,邓庆高律师提起三起行政诉讼,分别针对派出所拒不出具《报警回执》、自身行政处罚决定及吴某处罚过轻的问题。其中第一起诉讼已于 2025 年 4 月底开庭,第二、三起诉讼合并审理于 5 月 28 日开庭,目前尚未宣判。这系列诉讼的核心,在于通过司法审查倒逼行政机关纠正认定偏差,其法律意义远超案件本身。

诉讼焦点集中在两个层面:一是 “正当防卫” 的司法认定标准,律师方提交的监控录像显示,邓庆高的手部动作始终以阻挡为主,未出现主动击打姿态,符合《民法典》第 181 条 “防卫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” 的规定;二是 “处罚均衡” 原则,吴某的侮辱性动作与挥掌行为已构成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 43 条的 “殴打他人”,而警方仅对其罚款 500 元,与律师被拘留 3 日的处罚形成明显失衡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教授指出:“行政处罚不仅要合法,还要合理。同等情节下处罚差异过大,本身就违反比例原则。”

四、职业安全的制度困境:从个案维权到体系建构

邓庆高案暴露出律师执业安全保障的制度性短板。现行《律师法》第 37 条虽规定 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”,但缺乏具体保障措施;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》第 17 条禁止 “实施侮辱、威胁、殴打等行为”,但对侵害律师权益的行为处罚力度明显不足。这种 “宣示性规定” 与 “执行性缺失” 的矛盾,导致法庭暴力事件屡禁不止。

对比域外经验,美国《联邦法官保护法》明确规定 “袭击法庭内法律工作者属联邦重罪”,德国《法院组织法》第 17 条要求法庭必须配备足够法警保障诉讼参与人安全。而我国在律师执业安全领域,尚未形成从预防到救济的完整制度链条。此次厦门律协除了就个案发声,更向司法部提交《关于完善律师执业安全保障机制的建议》,提出包括 “法庭安全分级管理”“执业风险保险”“快速救济通道” 等多项制度构想。

五、司法尊严的镜像:当法律工作者成为被侵害者

邓庆高在庭审后曾说:“我起诉的不是某个机关,而是要为法律人讨回执业尊严。” 这句话道出了案件的本质 —— 当律师在法庭这一司法权威象征场所遭受暴力,当防卫行为被误判为违法,损害的不仅是个体权益,更是整个司法体系的公信力。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景汉朝所言:“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,保障律师权益就是保障当事人权益,就是保障司法公正。”

案件的最终判决尚未出炉,但围绕此案的讨论已推动部分法院加强法庭安全管理。据了解,晋江法院已在审判区增设隔离护栏,强化法警巡查力度,这或许是个案推动制度改进的积极信号。然而更深层的变革,仍需从法律解释、制度设计到观念更新的多维度推进 —— 只有当法律工作者在法庭上的安全得到切实保障,当 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 包括法律人自身,司法尊严才能真正落地生根。

结语:在个案争议中寻找法治进步的刻度

邓庆高律师的遭遇,像一面棱镜折射出中国法治进程的复杂面相。从拘留 3 日的 “扎心” 处理,到律协抗议的专业发声,再到三起诉讼的法律博弈,这个案件的意义早已超越事件本身,成为观察法律职业权益保障、正当防卫认定乃至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样本。当法律人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时,他们不仅是为自己而战,更是为整个法治大厦筑牢根基。案件的最终结果或许仍有悬念,但这场关于法律与正义的讨论,已经让更多人开始思考:如何让法律工作者在守护公平正义时,自身也能得到法律的庇护?这或许是邓庆高案留给社会的重要命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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